腾龙公司开户近来,国家宗教事务局正式印发了《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标准》(以下简称《行为标准》)。《行为标准》的公布施行
,是深化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法令》《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
规章相关规则的详细行动,有利于标准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保护互联网宗教领域杰出秩序。
《行为标准》共18条,对宗教教职人员施行网络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则。《行为标准》清晰,宗教教职人员施行网络行为,应当热爱
祖国,支撑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支撑社会主义准则,恪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则。清晰宗教教职人员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
或许从事宗教教育训练,可以且仅限于经过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
应用程序、论坛等进行。清晰宗教教职人员不得经过网络自我炒作,支撑、参加境外宗教渗透活动,传达宗教极点思维,宣传异端邪教
、附佛外道,借教敛财等。
《行为标准》全文如下。
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标准
第一条 为标准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腾龙公司官网,保护互联网宗教领域杰出秩序,根据《宗教事务法令》《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
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施行网络行为,应当热爱祖国,支撑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支撑社会主义准则,恪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
有关规则,恪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模范恪守《文明上网自律条约》,契合教规戒律,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运用网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当一面自办准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活跃引
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保护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民族和睦。
第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施行网络行为,应当恪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则;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注
册、运用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类网络大众账号,应当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供核验。
第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许从事宗教教育训练,腾龙公司网址可以且仅限于经过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进行。
第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培养杰出网络习惯,自觉抵制不良网络文化,不得自我炒作,借宗教论题和内容博取眼球、招引流量。
第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过网络制造、腾龙公司客服仿制、存储、发布、传达的信息,不得含有鼓动推翻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损坏社会主义准则、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干预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准则施行的内容。
第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经过网络与境外实力勾连,支撑、参加境外宗教渗透活动。
第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经过网络展现、穿戴、推销宗教极点服饰,传达宗教极点思维、鼓动宗教疯狂,宣传极点主义、恐怖主义、
民族分裂主义。
第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经过网络向未成年人传达灌输宗教思维、诱导信教,或许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涉宗教教育训练、夏(冬)令营等
,或许安排、逼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经过网络宣传异端邪教、附佛外道,或许从事打卦、占卜、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经过网络发布未经核实的虚伪信息;不得挑拨是非、制造敌对、制谣传谣、诬告陷害、进犯诋毁等,损坏
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天伦之乐,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许不信教公民。
第十三条 除本标准第五条规则的情形外,宗教教职人员不得经过网络直播、短视频、在线会议、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方法布道;不得
安排、参加网络法会、礼拜、弥撒等宗教活动,以及烧香、供佛、诵经、受戒、受洗等宗教仪式;不得开展“禅修”“清修”“疗愈”等带
有宗教颜色或许内容的网络学习训练。
第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经过网络借教敛财;不得以建筑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等名义募捐;不得安排、参加产品营销、直播
带货、打赏等经营性活动和商业性表演、演艺活动。
第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经过网络经销、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
第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标准运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不得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布道,制造、发布、传达违法信息或许从事
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标准,腾龙公司由宗教事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分会同网信部分、电信主管部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分主张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许宗教活动
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许撤销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查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许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本标准的宗教教职人员是互联网宗教信息传达渠道注册用户的,由宗教事务部分会同网信部分、公安机关责令互联网宗教信息传达
渠道提供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直至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过境外网站渠道施行网络行为,应当恪守本标准。
香港、澳门、台湾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在境内施行网络行为,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