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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本报记者从2024年人民法院事例库新录入的入库参考事例、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指导性事例、新时代推动
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子候选事例中选取一批事例,奔赴办案一线调查采访,经过回顾案子处理,展示法院以“如我在
诉”推进司法公正、践行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
从今天起,法治经纬版开设“好事例·法镜明”专栏,推出系列报道,敬请重视。
腾龙公司 开户一同交通肇事案,司机开车撞死人,法院确定司机无事端职责,却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行人周某刚有期徒
刑2年6个月。
这便是引起社会广泛重视的“上海行人闯红灯肇事案”。
案子产生后,迅速引发大众热议:“行人闯红灯是否能科罪?”“机动车正常行进撞死人是否需求担责?”“飞来横祸
,谁才是元凶巨恶?”
法院判定后,争议甚至“网络审判”仍不少,由于判定成果打破了一些人原有的“谁弱谁有理,谁强谁担责”的固有认知。
腾龙公司官网近来,《法治日报》记者走进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了解法官断案的来龙去脉。
行人违法应担责
“3、2、1”……东西向红灯还在倒计时,骑电动车的凌某某却已驶出泊车线,绿灯亮起时,车速已超过法定时速。
南北向红灯已亮,行人周某刚仍冲向斑马线。
“砰!”二人相撞。凌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一辆小客车的左前侧,客车司机刘某驾车躲闪不及,正好轧过。周某刚见状迅
速逃离现场。凌某某经救治无效逝世。
“这个西北拐角便是周某刚当时所在的方位……”普陀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薛依斯是本案的主审法官,她指着案发现场的
监控视频向记者介绍,周某刚在没有调查路口红绿灯且没有留意交游车辆的情况下,闯红灯冲向对面,是导致事端产生的直接原因。
“社会上有观点以为,行人归于弱者,应对其特别保护,赋予更高的路权。这是路途交通安全法鉴于行人与机动车比较更易
遭受伤害而确定的‘避让行人准则’,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人在交通出行中具有天然豁免权,对弱者保护准则的了解和适用不能凌驾
于安全通行准则之上。”薛依斯说。
我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矩:“行人经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经过没有交通信
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许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路途,应当在承认安全后经过。”
法院受理该案后,薛依斯重复观看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确定周某刚的行为确实违背了路途交通安全法,“无论是行人仍是机
动车,违法者均应依据其违法程度、事端职责巨细等要素承当相应法律职责”。
那么,行人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吗?关于这个问题,薛依斯解说说,尽管实践中,交通肇事罪的违法主体一般为机动车驾驶人等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但并未排除行人等非交通运输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子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对交通肇事罪的违法主体进一步作出细化规矩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许非交通运输人员,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产生重大交通事端,在辨明事端职责的基础上,关于构成违法的
,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矩科罪处罚。”
腾龙公司网址“依据现有法律规矩,行人照样能够成为交通肇事罪的违法主体。”薛依斯说,在本案中,周某刚应当预见自己的
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端,却依然闯红灯,归于疏忽大意的过错。
一起,依据监控视频、言词依据等多项依据,周某刚在事端产生后,也没有及时采取救治办法和报警,而是直接逃离现场,对凌
某某的逝世负首要职责,其行为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
意外事件可免刑
监控显现:绿灯亮起,刘某发动轿车跟从前车起步,快接近斑马线时,一人带车倒在左前方,不到两秒,车子从此人身上碾压曩昔……
“从画面中,咱们能够清晰地看到,凌某某倒下的方位与刘某车辆非常近,简直只有一个身位的间隔,普通人根本无法在如此短的时
间内做出反响。”薛依斯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定格在凌某某倒地的那一刻。
在案子审理过程中,她向许多搭档比划了这段间隔,我们都以为这么短的间隔很难刹住车,且刘某的车是路口等候的第二辆车,视野
在一定程度上被前车遮挡,这是一个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
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矩:“行为在客观上尽管形成了损害成果,但是不是出于成心或许过错,而是由于不能抵抗或许不能预见的原因
所引起的,不是违法。”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法第十六条的适用需求极端严厉的要求,不只需求行为人对损害成果不能预见,更重要的是片面上没有罪行,
不是出于成心或许过错。
值得留意的是,刘某的车辆在前轮碾压过凌某某后,后轮也对凌某某产生了二次碾压,二次碾压有没有加快行为是断定车辆驾驶人有没
有片面歹意的重要规范。
薛依斯与搭档们重复观看了案发所在十字路口的西南、西北、东北3个方向的监控视频。车辆在前轮碾压过后,没有显着加快行为,且交
警对该车的测速成果为3至7km/h,归于未加快时速,由此能够断定刘某片面上没有罪行。
“尽管机动车驾驶人在过往的交通肇事案中成为罪责主体所占比例很大,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的交通事端中,机动车驾驶人必定要承
当职责。”薛依斯说,该案中,刘某碾压凌某某的行为归于意外事件,因此确定刘某无刑事职责。
腾龙公司客服2024年9月4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刚有期徒刑2年6个月。其中,凌某某负事端
非必须职责,机动车驾驶人刘某无事端职责。
依法审判显公正
意外撞死人的司机被确定无刑责,看似弱势的行人却被判了交通肇事罪。案子判定生效后,再次引发社会广泛重视。许多人纷繁感慨:
“原来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错谁担责’。”
与此一起,网络平台上另一种声音同样引人留意:“致人逝世才判两年半,这也太轻了吧。”
“交通肇事罪归于过错违法,与成心违法在片面恶性上存在明显差异。在量刑时,法院会归纳考虑违法情节、再犯危险性以及对社会的
影响等要素,并依据法律规矩来确定详细的惩罚。”薛依斯说。
在该案中,不只行人周某刚对案子成果负有职责,被害人凌某某超速骑行电动车,亦是导致事端瞬间产生的要素。经查明,凌某某在交通
信号灯转为绿灯的前3秒即已起步驶出泊车线,事发时的车速约为22km/h,超过了上海市规矩的非机动车15km/h的限速规范。
对此,交警部门出具的路途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周某刚负事端首要职责,凌某某负事端非必须职责,刘某不负职责。
法院以为,这一行政职责确定定见归纳考虑了行人、被害人、车辆驾驶员有无闯红灯、超速及其他违章行为等要素,与各方对引发交通事
端所起的效果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为契合,能够作为刑事职责区分的依据。
一起,刑法第133条规矩:“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产生重大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归纳考虑周某刚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自动投案自首,以及交通肇事后逃逸、未获得被害人家族谅解等情节,法院终究判处周某刚有期徒刑
2年6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腾龙公司鉴于本案对行人、机动车驾驶人等多种要素共同导致别人伤亡或许财产损失的交通事端案子审理具有参考演示价值,人民法院事例
库将本事例录入入库,即《周某刚交通肇事案》。
判词摘录
路途交通安全法对通行规矩的设计,是在统筹安全与功率的基础上作出的,其中安全价值比功率价值具有更高的优先性,尤其在触及生命、
健康等重大利益时,应当体现尊重生命权、健康权的理念。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搭车人,以及与路途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交通运输办理法规,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形成事端的,无论是行人仍是机动车,均应当依据其违法程度、事端职责巨细等要素承当相应的法律
职责。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刚小跑闯红灯的行为,极有可能产生碰撞导致本身或许别人伤亡的成果,存在损害公共安全的实际危险。被告人周某刚
在过马路时本应实行留意责任,以保证本人及别人的通行安全,但其并未遵守交通办理法规,违章闯红灯且奔跑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留意责任,因
此撞倒被害人并致被害人被机动车碾压身亡,被告人周某刚对被害人的逝世成果归于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的过错,被告人周某刚的行为构成交通
肇事罪。